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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辮法第 18 條所稱甄選錄訓,係指學員參加訓練的管道 ,故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請領起始日,應受訓學員實際參加訓練時間計算。 又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學員於參加訓練起始日即應具有特定對象的身 分,不得於參訓期間或結訓後檢齊具有特定對象身分之資格證明文件補申 辦

會議日期 96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辮法第 18 條所稱甄選錄訓,係指學員參加訓練的管道,故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請領起始日,應受訓學員實際參加訓練時間計算。

又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學員於參加訓練起始日即應具有特定對象的身分,不得於參訓期間或結訓後檢齊具有特定對象身分之資格證明文件補申辦

要旨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辮法第 18 條所稱甄選錄訓,係指學員參加訓練的管道,故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請領起始日,應受訓學員實際參加訓練時間計算。

又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學員於參加訓練起始日即應具有特定對象的身分,不得於參訓期間或結訓後檢齊具有特定對象身分之資格證明文件補申辦

內容

全文內容:一、有關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辮法(以下簡稱本辮法)第 18 條規定中「甄選錄訓」認定起始日係指民眾報名日、通知錄訓日期、抑或錄訓後報到日乙節,查本辦法第 18 條規定有關「甄選錄訓」,係指學員參加訓練的管道,至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請領起始日,依本辦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係依受訓學員「實際參加訓練時間」計算,非以報名日、通知錄訓日或是通知錄訓後報到日為計算依據。

二、有關民眾是否得於參訓期間或結訓後檢齊具有「特定對象身分」之資格證明文件補申辦職訓生活津貼乙節,查本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住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本局 96 年 4 月 11 日職公字第 0961100137 號函送之會議紀錄略以,參訓學員應先具有特定對象之身分,再經推介參訓或甄選錄訓,才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意在闡明要申領該項津貼的學員於參加訓練起始日即應具有特定對象的身分。如身心障礙者與低收入戶於資格再認定期間、中高齡者於參訓期間年滿 45 歲或是負擔家計婦女在撫養官司訴訟尚未判決期間等是否可以申請職訓生活津貼乙節,若該等學員於參加訓練的起始日未符合特定對象身分,則不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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