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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申請失業給付時,先行詢問其是否已參加公教 人員保險、軍人保險或勞工保險及其加保日期,於安排參加職業訓練前, 行了解加保日期

會議日期 96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申請失業給付時,先行詢問其是否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或勞工保險及其加保日期,於安排參加職業訓練前,行了解加保日期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申請失業給付時,先行詢問其是否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或勞工保險及其加保日期,於安排參加職業訓練前,行了解加保日期

主旨

函轉勞工保險局有關「研商『審計部檢查 94、95 年就業保險給付之缺失涉及勞工保險局與職業訓練局相關業務改進措施』會議紀錄」影本乙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辦理。

說明

一、依勞工保險局 96 年 3 月 19 日保給失字第 09660152370 號函辦理。

二、被保險人失業(再)認定時(前),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曾請領就業保險給付有疑義之案件,由勞工保險局派員訪查是否符合各項給付請領規定,倘不符各項給付請領規定,將訪查結果函知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重新查明並撤銷失業(再)認定後,並將核處結果通知勞工保險局追回溢領之給付。請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櫃檯人員於民眾申請失業給付時,先行詢問其是否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或勞工保險及其加保日期;並於安排申請人參加職業訓練前,亦比照先行了解其是否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或勞工保險及其加保日期;本局並將同步修正「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增列欄位由申請人○○。

三、申請人已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幸貼,同時領取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者,將由勞工保險局彙整造冊移請本局重新審查。

四、有關撤銷失業認定,離職原因不符「非自願離職」、「他單位加保中」及「重複傳送」等案件,請貴中心審慎認定,如有疏漏之個案,請勞工保險局彙整送交本局處理。

五、領取失業給付之 2 年請求權時效,應自辦理求職登記之第 15 日起算;而離職退保至辦理求職登記之期間為 5 年,如已逾 5 年者,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受理;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求權自受訓之日起算 2 年內,另離職退保至辦理求職登記之期間為 5 年,逾5 年者,應比照失業給付不予受理,如有疏漏之個案,由勞工保險局函知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處理。

六、有關申請人辦理就業保險給付時,勞工保險局需由貴中心配合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再)認定時,告知離職後全民健康保險記得轉出再加保,失業給付申請人可以直接到鄉鎮公所加保,但如配偶或子女有工作者,請以眷屬身份依附其公司加保。

(二)申請人基本資料與電子閘門查詢作業系統不符時,應請申請人○○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並隨時傳真至勞工保險局變更承保資料。

(三)請櫃檯人員正確登錄申請人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資料,再行傳送勞工保險局,以免延宕處理時效。

(四)申請人先申請失業給付嗣後又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如前後填具之離職日期不一致,因涉及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身份認定,應查明更正後再行傳送至勞工保險局,如有錯誤亦請通知勞工保險局變更相關資料。

(五)已完成失業(再)認定並傳送至勞工保險局,經勞工保險局核付之失業給付案件,請勿事後再更正失業(再)認定日期,以免爭議。

(六)申請人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人○○○○,如有不符請領條件或資格者,應以公文通知,以免爭議。

(七)對於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請領失業給付已結案者,請按月將申請人資料統一彙整後再傳送至勞工保險局進行後續列管處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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