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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13.11.15. 航港字第1131811669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發文日期 113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海港自由貿易港區人員及車輛通行證之製作及收繳等業務,自113年11月1 5日起委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主旨

海港自由貿易港區人員及車輛通行證之製作及收繳等業務,自 113 年11月15日起委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依據: 一、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第1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委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 辦法第4條及第6條,海港自由貿易港區人員及車輛通行證,於 商港通行證系統註記之製作作業及取消系統註記之收繳作業等 業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航港局 113.11.15. 航港字第1131811669號公告由交通部航港局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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