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13.10.29. 標準六字第11350258721號公告
要旨
修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委託「社團法人花蓮縣航空協會」辦理超輕型載具 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測驗工作範圍,並自即日起實施
主旨
修正本局委託「社團法人花蓮縣航空協會」辦理超輕型載具管理辦 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測驗工作範圍,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一、「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業於 111年12月12日 交通部交航字第1110036210號令修正發布實施,該管理辦法第二十四 條第一項規定:「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其測驗 人員經民航局審查合格者,始得受民航局委託執行測驗工作:一、活 動團體,經民航局審核具有超輕型載具測驗能力者。二、民用航空人 員訓練機構,經民航局檢定合格給證者」。 二、另前述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民航局依第六條、第九條及第二十 四條第一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 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三、本局前於103年3月審查「社團法人花蓮縣航空協會」(以下簡稱花蓮 航協)符合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資格規定,並於 103年3月5日 以標準一字第1030006801號公告委託社團法人花蓮縣航空協會」辦理 所屬會員固定翼類 AP–1屬之超輕型載具測驗工作,現修正委託花蓮 航協辦理所屬會員固定翼類AP–1、AP–5屬之超輕型載具測驗工作, 並自即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