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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1.04.01. 交路(一)字第11179002102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11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公告委託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術科檢定業務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主旨

公告委託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術科檢 定業務,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依據: 一、鐵路法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依據鐵路法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 委託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旨揭術科檢定業務,自中華民 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11.04.01. 交路(一)字第11179002102號公告由交通部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0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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