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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9.12.25. 交路(一)字第10979005405號公告

會議日期 109 年 12 月 25 日

要旨

公告委任交通部鐵道局執行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學科檢定業務,及委託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術科檢定業務,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主旨

公告委任交通部鐵道局執行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學科檢定業務, 及委託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術科檢定 業務,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依據: 一、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 二、鐵路法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 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 一、鐵路機構依據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九 條規定,為符合資格之所屬駕駛人員申請檢定者,請檢具相關文件 向本部申請。 二、依據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 一項委任交通部鐵道局辦理旨揭學科檢定業務(含收取學科檢定規 費)。 三、依據鐵路法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委託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旨揭術科檢定業務,並至中華民國一百 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交路(一)字第 10879000052 號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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