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9.04.15. 交航字第1095004256號公告
要旨
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所需,搭乘海、空運航班、高速鐵路、臺 鐵、捷運、國道及公路客運、計程車及市區公車,應佩戴口罩,未佩戴口 罩者,不得搭乘
主旨
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所需,搭乘海、空運航班、高速鐵 路、臺鐵、捷運、國道及公路客運、計程車及市區公車,應佩戴口 罩,未佩戴口罩者,不得搭乘。 依據: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09年 4月 7日第20次會議決議。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 1項第 6款及第 3項。 公告事項:自即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搭乘海、空運 航班、高速鐵路、臺鐵、捷運、國道及公路客運、計程車及市 區公車,應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者,不得搭乘。 〔交通部 109.06.05. 交航字第10950072331號公告,自 109年 6月 7日 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