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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9.04.13. 交郵字第10950042701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要旨

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所需,進入郵局營業場所,應佩戴口罩, 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

主旨

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所需,進入郵局營業場所,應佩戴 口罩,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 依據: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09年 4月 9日核示事項。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 1項第 6款及第 3項。 公告事項:自即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進入郵局營業 場所,應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 〔依交通部 109.06.05. 交郵字第1095007229號公告,自 109年 6月 7日 起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09.04.13. 交郵字第10950042701號公告由交通部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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