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8.01.17. 交路(一)字第10879000052號公告
要旨
公告委任交通部鐵道局執行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業務、駕駛執照核 發及管理業務
主旨
公告委任本部鐵道局執行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業務、駕駛執 照核發及管理業務,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 一、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23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 8條所定國營鐵 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之項目、實施方式、合格基準、實施日期等事 項,由本部鐵道局公告之。 二、依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10條、第11條 規定,在鐵道局公告前述檢定之實施日期前視為列車駕駛人員檢定 合格者,鐵路機構得造冊向本部鐵道局申請核發駕駛執照。 〔依交通部 109.12.25. 交路(一)字第10979005405號公告發布,自11 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