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7.11.19. 交路字第1070029957號函
要旨
關於貴署函詢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條第1項之車輛當場移置保 管規定,如員警實施交通稽查,發現該等車輛係由汽車所有人所駕駛者, 可否將違規車輛當場發還汽車所有人一案
主旨
關於貴署函詢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條第1項之車輛當場 移置保管規定,如員警實施交通稽查,發現該等車輛係由汽車所有 人所駕駛者,可否將違規車輛當場發還汽車所有人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7年10月1日警署交字第1070142841號函。
二、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將違反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及第8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無有效牌照之汽車再於道路行駛,爰應由警察機關將違規汽車移置保管,並通知所有人限期領回,從而,如汽車所有人能自行或委託拖吊移置業者將該汽車「拖離」時,即無暫代保管之必要,而得將違規車輛當場發還予汽車所有人。但該違規車輛仍然不得再無牌照行駛道路。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