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6.04.24. 交路字第1060006615號函
要旨
關於貴法院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2項之「其相類似之 管制藥品」適用一案
主旨
關於貴法院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2項之「其相 類似之管制藥品」適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法院106年3月2日中院麟行揚106交37字第00259號函。
二、查旨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意旨,係為防止汽車駕駛人酒駕、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管制藥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車輛而訂定,而其相類似管制藥品之範圍,自應與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相類似管制藥品為限,合先說明。
三、有關貴法院所詢「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是否包含苯二氮平類之安眠藥在內一節,依本部前洽請衛生福利部說明行政院核定第1級至第4級管制藥品之鎮靜催眠劑是否屬於相類似管制藥品,該部函復略以,管制藥品條例第3條規定,管制藥品係指下列藥品:
(一)成癮性麻醉藥品。
(二)影響精神藥品。
(三)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 Midazolam屬苯二氮平類藥品,為影響精神藥品,且行政院於 88年12月8日公告「各級管制藥品之範圍及種類」,已將苯二氮平類藥品(鎮靜安眠劑)公告列為第三級或第四級管制藥品。
四、此外,衛生福利部104年11月30日FDA管字第1049029420號函示說明,「管制藥品」條供醫院或科學上需用,醫藥上使用,除該藥品需領有藥品許可證外,皆需經醫師診斷後開立處方箋,並遵照醫囑服用,至於使用後致不能安全駕駛車輛之部分,其影響程度與疾病特性、服藥之時間、劑量及頻率、個人體質代謝及耐藥性高低等因素有關,宜就個案情況認定。目前本部並無針對管制藥品訂定相關測量標準,敬請參考。
正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