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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5.04.18. 交路(一)字第10582000911號公告

會議日期 105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訂定「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自即日生效

主旨

訂定「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 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訂定「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 」 附件: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 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各收費遊憩據點應予未滿十二歲兒童收費優惠;其未滿 三歲者,應予免費。未能出示證明而有判斷年齡疑義時,國民小學學生或 身高滿九十公分以上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應予收費優惠;其身高未滿九 十公分者,應予免費。但經營管理機構或業者有更優惠措施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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