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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
  2. 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3. 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
  4. 前項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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