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33-1 條
- 1.下列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之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汽車停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但汽車停車位未滿二十五個之公共停車場,不在此限: 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 二、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 三、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 四、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 五、觀光遊樂業之園區。 六、其他經各級交通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 2.前項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對象與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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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兒少權法第 33-1 條規定六類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留 2% 車位給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未滿 50 個至少 1 個。
Q · 百貨公司、車站的孕婦親子車位是法律規定還是場所好心?
是法定義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3-1 條,六類場所(政府機關、車站機場捷運轉乘站、樓地板一萬平方公尺以上百貨量販、設有兒科或產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觀光園區、其他公告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停車位達 25 個以上者,須保留 2% 給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總數未滿 50 個者至少保留 1 個。場所未依法設置,可向當地交通或建築主管機關檢舉糾正。
白話解讀
很多挺著肚子或抱著小孩的人都有同樣的經驗:好不容易開到百貨公司,繞了三圈找不到車位,附近僅有的「婦幼優先」格還停著一台沒貼任何證明的休旅車。你以為這只是「大家自律不夠」的問題,其實不是。從民國 104 年起,這條法律明確規定六類特定場所的公共停車場(政府機關、車站、機場、大型百貨量販、區域級以上有兒科或產科的醫院、觀光園區),必須保留至少 2% 的車位給孕婦和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汽車停車位未滿 50 個者,至少保留 1 個;未滿 25 個才不在此限。這不是道德勸說,是法定義務。場所沒設、設了又被亂占沒人管,你可以拍照後向當地交通主管機關或建築主管機關反映。多數父母不知道自己手上有這張牌,所以場所也就鬆懈。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3-1 條為民國 104 年增訂條文,明定六類特定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保留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專用停車位之強制義務,設置比例為 2%、最低保留 1 個(未滿 50 個者)、未滿 25 個免設;設置細則授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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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看到孕婦車位被一台沒孕婦或小孩的車占了,能怎麼辦?▾
現場可以禮貌請駕駛離開,或請場所管理人協助處理。占用孕婦車位本身在中央法律層面沒有直接罰款依據,主要靠場所管理和各縣市自治條例。但如果是場所根本沒依本條設置保留車位,向當地交通主管機關或建築主管機關檢舉是有效的。內行人提示:檢舉成功的關鍵是拍照要拍到場所招牌、停車場全景、車位數量、有沒有保留車位標示,這四張照片缺一不可。
Q2哪些百貨或商場一定要設孕婦停車位?▾
依本條規定,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場所類型屬於六類(政府機關、車站機場捷運、營業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百貨量販、有兒科或產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觀光園區、其他公告場所),且停車位數達 25 個以上。所以一萬平方公尺以下的小型商場不在強制範圍。內行人提示:判斷時三個數字要記牢——樓地板一萬平方公尺、停車位 25 個門檻、保留比例 2% 或最少 1 個(總數未滿 50 個時)。
Q3兒少權法第 33-1 條規定的是什麼?▾
規定六類特定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留 2% 車位給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是法定義務不是禮讓。
Q4孕婦親子停車位適用到小孩幾歲?▾
六歲以下兒童。小孩滿六歲後就不再適用,但孕婦本人仍可使用。
Q5哪六類場所要設孕婦親子車位?▾
政府機關、車站機場捷運轉乘站、一萬平方公尺以上百貨量販、區域級以上有兒科或產科病房之醫院、觀光園區、其他公告場所。
Q6什麼叫做區域級以上有兒科或產科病房的醫院?▾
醫療評鑑分級為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且實際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之醫院,地區醫院不在範圍內。
Q7場所沒設孕婦親子車位怎麼檢舉?▾
拍下四張關鍵照片(場所招牌、停車場全景、車位數、有無標示)→ 附上兒少權法第 33-1 條法源 → 向當地交通主管機關或建築主管機關提出書面檢舉。
Q8孕婦親子車位 2% 比例怎麼算?▾
停車位總數 × 2%,無條件進位至整數。例:100 個車位需保留 2 個,101 個車位也是 2 個,150 個需保留 3 個。但總數 25-49 個者保留 1 個即可。
Q9場所要付多少錢補設孕婦車位?▾
通常只需重新劃線、設置標示牌、可選擇加裝地鎖防占用,成本約數千至數萬元。比起被開罰、被檢舉糾正、商譽受損划算很多。
Q10我怎麼證明場所確實沒依法設置?▾
停車場入口告示牌照片(顯示車位總數)+ 停車場全景照片(顯示無孕婦車位標示)+ 場所招牌(證明場所類型)。三張照片就足以讓主管機關受理檢舉。
Q11兒少權法 33-1 vs 身障停車位差在哪?▾
身障停車位依身權法須佔總數 2%(同比例),但身障車位是不同對象、不同設置標準(含輪椅引道、緊鄰出入口);孕婦親子車位多設於距出入口較近處但無輪椅引道要求。兩種要分開設置。
Q12百貨公司停車位 100 個 vs 24 個差在哪?▾
100 個依 2% 比例設 2 個。24 個未滿 25 個的門檻完全免設。一個車位的差距決定有無強制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rule | remedy |
|---|---|---|
| 場所未依法設置保留車位 | 違反本條設置義務 | 向當地交通或建築主管機關檢舉,可要求限期改善 |
| 場所有設但被一般車輛占用 | 場所管理責任 + 各地自治條例 | 請場所管理人協助處理;占用裁罰依各縣市自治條例 |
| 場所停車位未滿 25 個 | 免設條款 | 不適用本條,無檢舉空間 |
| 場所停車位 25-49 個 | 至少保留 1 個 | 未設 1 個即可檢舉 |
| 場所停車位 50 個以上 | 依 2% 比例設置 | 未達 2% 即可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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