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33-2 條
- 1.下列場所應規劃設置適合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之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等相關設備: 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 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 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 四、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 五、設有兒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 六、觀光遊樂業之園區。
- 2.前項場所未依第三項前段所定辦法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者,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應命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限期改善;其設置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 3.第一項親子廁所盥洗室之設備項目與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相關商品標準之建立,由中央經濟主管機關定之。
- 4.本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文公布後二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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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兒少權法第33-2條規範六類大型公共場所須設親子廁所盥洗室,含兒童座椅與尿布台,未設置者建管處可命限期改善。
Q · 大型百貨公司沒設親子廁所,可以檢舉嗎?
依兒少權法第33-2條,六類大型公共場所未設親子廁所盥洗室即屬違法狀態。民眾可向場所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多為建管處或工務局)檢舉。建管處依法應命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限期改善。檢舉時明確提供場所地址、總樓地板面積估計、所屬類別並引用兒少權法第33-2條,處理速度會比泛泛投訴快。設置確有困難者,場所可提替代改善計畫向建管處申報核定。
白話解讀
帶嬰兒出門最折磨人的不是哭,是換尿布找不到地方。你抱著哇哇大叫的孩子在百貨公司找了三層樓,最後在洗手台上鋪一條毛巾就地解決,心裡可能在想「這家百貨真不貼心」。但重點不在貼不貼心。這條法律規定六類大型場所必須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附兒童安全座椅和尿布台:五千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和公營事業、大型鐵路車站和航空站、一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和量販店、有兒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所有觀光遊樂業園區。沒設置不是失分項,是違法狀態,主管機關接到檢舉必須命他限期改善。多數家長以為自己只能私下抱怨,不知道法律已經把這件事從「品味」變成「義務」。
法律定性
兒少權法第33-2條為友善育兒設施環境章節的核心義務條款,規範六類大型公共場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百貨量販店、有兒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觀光遊樂業園區)依面積門檻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之法定義務,並建立未設置者由建築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設置確有困難者得提替代改善計畫核定的雙軌補正機制。本條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增訂、106年11月27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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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去政府機關沒看到親子廁所,怎麼檢舉才有效?▾
向該政府機關所在地的建築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建管處或工務局)檢舉,不是向被檢舉的機關本身。檢舉內容要包括:場所地址、總樓地板面積估計、屬於第幾類、現場照片、引用兒少權法第33-2條。建管處依第二項應命該機關限期改善。內行人提示:直接打1999市民熱線轉建管,比寄信檢舉快很多,而且會有正式案號可追蹤。
Q2場所說空間真的不夠設不下,可以不設嗎?▾
不能完全不設,但可以提替代改善計畫。第二項規定,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若設置確有困難,可向建管處申報替代改善計畫,由建管處核定改善期限。替代方案可以是位置調整、設備項目減量、分階段改善等,但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定才有效。內行人提示:場所經理常常用「沒空間」當擋箭牌,但只要你檢舉,建管處就會要他們具體說明,多數情況下都能找出設置空間。
Q3這條什麼時候開始的?以前蓋好的場所要不要補建?▾
本條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增訂,公布後二年施行,所以從民國106年11月27日(西元2017年11月27日)正式生效。施行後既有場所同樣適用,沒有「以前蓋的就免」的豁免條款。內行人提示:很多2017年前蓋的大型政府機關和老牌百貨還在違法狀態,因為從來沒人檢舉。檢舉是讓法律從紙面變成現實的關鍵動作。
Q4兒少權法第33-2條是什麼?▾
規範六類大型公共場所必須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附兒童安全座椅與尿布台。
Q5六類義務場所是哪六類?▾
5000平方公尺以上政府機關、公營事業、車站航空站;10000平方公尺以上百貨量販店;有兒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觀光遊樂業園區。
Q6什麼叫「替代改善計畫」?▾
場所設置確有困難時,向建管處申報之替代方案,內容可含位置調整、設備減量、分階段改善,須經建管處核定才生效。
Q7親子廁所應有哪些設備?▾
兒童安全座椅、尿布台等。具體規格依內政部訂定之「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備設施規範」。
Q8百貨公司沒設親子廁所怎麼檢舉?▾
撥打1999市民熱線轉建管,或上縣市政府建管處網站提出檢舉,明確提供場所地址、面積估計、引用兒少權法第33-2條。
Q9場所主張空間不夠怎麼處理?▾
場所應提替代改善計畫向建管處申報,包括替代位置、設備規格、改善時程。建管處核定後才有效,不是說「沒空間」就免責。
Q10建管處受理後多久會有結果?▾
依各縣市行政程序不一,一般受理後30-60天會現勘,現勘後依違法情狀核定改善期限。可向承辦人查詢進度。
Q11怎麼判斷場所總樓地板面積是否達門檻?▾
可查建物權狀、向建管處申請建照謄本,或直接向場所詢問建照面積。也可拍攝樓層導覽圖估算。
Q12兒少權法第33-2條 vs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哪個適用?▾
兩條並行:33-2 規範親子廁所盥洗室(含換尿布),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規範哺集乳室。兩者場所範圍與設備項目不同,多數大型場所兩條都要遵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venue_type | area_threshold | obligation | legal_basis |
|---|---|---|---|
| 政府機關(構) | 5000平方公尺以上 | 必設 | 第1項第1款 |
| 公營事業 | 5000平方公尺以上 | 必設 | 第1項第2款 |
| 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乘站 | 5000平方公尺以上 | 必設 | 第1項第3款 |
| 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 | 10000平方公尺以上 | 必設 | 第1項第4款 |
| 區域級以上醫院(設有兒科病房) | 不限面積 | 必設 | 第1項第5款 |
| 觀光遊樂業園區 | 不限面積 | 必設 | 第1項第6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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