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4.05.08. 交路字第1040405011號函
要旨
計程車行將所有多面營業小客車牌照租借予同一駕駛人且其失聯,得否逕持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替補車額作業
主旨
有關貴局函詢計程車行將所有多面營業小客車牌照租借予同一駕駛 人且其失聯,得否逕持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替補車額作業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收。
說明
一、復貴局104年1月19日新北交管字第1040066751號函。
二、有關計程車客運業者將多面營業小客車牌照租借予同一駕駛人,因同一駕駛人不可能同時駕駛多輛計程車,必衍生該駕駛人再將車輛違規轉租之二手經營方式或號牌租借等紊亂營運秩序行為,顯未善盡管理責任,已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第1項第5款對所屬駕駛人應負管理責任之規定,可依公路法第77條第 1項予以處分。
三、有關多面營業小客車牌照租借予同一駕駛人,是否仍得依本部93年8 月13日交路字第0930008378號函示規定逕持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替補車額作業乙節,得俟前揭計程車行就其違規事件,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且其受處分人繳納罰款完成後,再依本部前揭函示規定逕持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替補車額作業。
四、另針對計程車客運業不得將多面車牌租借同一駕駛人之行為律定規範,請於文到 3個月內彙徵公路主管機關實務意見,研提具體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送部參辦。
正本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 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