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4.02.24. 交航字第1040003421號函
要旨
有關建議公告廢止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液化天然氣接收港為高雄國際商港之輔助港案
主旨
有關貴局建議公告廢止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液化天然氣接收 港為高雄國際商港之輔助港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104年1月30日經營字第 10402601360號函辦理(影附原函及附件),併復貴局103年7月25日航港字第1031810533號函。
二、查依 100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商港法第4條第1項規定:「國際商港之指定,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商港區域之劃定,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已刪除「輔助港」之文字,爰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液化天然氣接收港已喪失其於原商港法「輔助港」之法律效力(地位)。
三、次查本部101年5月2日交航(一)字第 1019800003號函復經濟部已敘明,依憲法第 107條規定,航政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爰本部制訂相關航政法規,據以執行管理,請貴局逕依權責辦理。至該港船舶出入、安全管理、港區管理及汙染防治等港政事項,主管機關(經濟部)已納入「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1條之1及第21條之2修正條文,並報行政院審查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中。
正本
交通部航港局
副本
經濟部、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法規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