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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3.05.08. 交航字第10300132471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03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修正「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 公告事項:修正「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03.05.08. 交航字第10300132471號公告由交通部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