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7 條

  1. 1.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2. 2.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3. 3.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4. 4.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5. 5.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6. 6.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授權主管機關公告特定行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違反公告者條款無效,應記載事項未寫入契約仍自動構成契約內容。

Q · 簽的定型化契約裡沒寫退費,可以要求退費嗎?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五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應記載事項,就算定型化契約裡一個字都沒寫,仍自動構成契約內容。所以契約沒寫退費機制時,只要該行業有公告的應記載事項含退費標準,就直接適用該標準,企業不能用「合約沒約定」當理由拒絕。

白話解讀

台灣有超過七十種行業的定型化契約,被政府事先畫好了紅線。健身房、補習班、預售屋、線上遊戲、美容瘦身、婚紗攝影,這些行業的合約不是企業想怎麼寫就怎麼寫。行政院核定公告的「應記載事項」,就算合約裡漏掉了,法律自動幫你補進去;「不得記載事項」,就算合約裡白紙黑字寫了,那幾行字直接作廢。第四項的殺傷力最容易被忽略:違反公告的條款「無效」,這不是「可能被認定無效」,是確定、自動、不需要法院判決就無效。而第五項更狠,政府公告你應該享有的權利,企業合約裡沒寫?沒關係,法律當作它寫了。

法律定性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為定型化契約管制的核心條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針對特定行業擬訂「應記載事項」與「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違反公告之契約條款無效,應記載事項縱未載入契約仍自動構成契約內容,且企業使用定型化契約者須接受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知道我簽的合約那個行業有沒有被政府管?

行政院消保處網站有完整清單,目前超過七十種行業有公告,常見的包括健身中心、補習班、預售屋、線上遊戲、美容瘦身、婚紗攝影、旅遊、搬家、停車場等。搜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加上你的行業名稱就能找到。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不知道連手機門號、有線電視、寬頻上網都有公告,跟電信公司吵約前先查公告再開口。

Q2企業違反公告,消費者除了主張無效還能怎麼做?

第六項規定主管機關可隨時派員查核。你可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得對企業處罰鍰,經限期改正仍不改正可連續處罰。內行人提示:向消保官申訴與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舉是兩條路可同時走,消保官處理你個人的糾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企業的系統性違規,兩路並進效果最好。

Q3公告的應記載事項跟合約寫的不一樣,以哪個為準?

以對消費者有利者為準。合約給的權利比公告多就照合約;合約限縮公告權利的部分無效,回歸公告標準。第四項、第五項邏輯很清楚:公告是底線,合約只能往上加不能往下減。內行人提示:這個原則在退費糾紛最常用,企業退費比例若低於公告標準,直接適用公告比例。

Q4消保法 17 條是什麼?

授權政府為特定行業公告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是定型化契約管制的核心條文,全台超過七十種行業適用。

Q5應記載事項和不得記載事項差在哪?

應記載事項漏寫也自動納入契約(第五項);不得記載事項就算寫了該條款也無效(第四項)。一個補位、一個作廢。

Q6什麼叫定型化契約?

企業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約而單方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消費者沒有議約空間,如健身房、補習班、電信合約。

Q7哪些行業有政府公告?

超過七十種,含健身中心、補習班、預售屋、線上遊戲、美容瘦身、婚紗、旅遊、電信、有線電視等,消保處網站可查。

Q8怎麼查我的合約有沒有被政府管?

上行政院消保處網站(cpc.ey.gov.tw)搜尋行業名加「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即可。

Q9合約違反公告怎麼主張權利?

比對合約與公告→以書面主張違反條款無效並引用公告文號→企業拒絕就向消保官申訴附比對表。

Q10合約沒寫退費怎麼要回錢?

查該行業公告的退費標準,依第五項主張其已自動構成契約內容,直接適用公告比例,不受合約未約定限制。

Q11向哪裡檢舉企業違反公告?

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處理個人糾紛,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舉處理系統性違規,兩路可同時進行。

Q12公告跟合約衝突以哪個為準?

以對消費者有利者為準。合約限縮公告給的權利時,限縮部分無效回歸公告標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效力法律後果
應記載事項未寫入契約仍自動構成契約內容(第五項)企業不能以未約定為由規避
不得記載事項縱已寫入契約該條款仍無效(第四項)回歸對消費者有利之標準
查核機制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第六項)被動等查核不如主動合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548条の2以下(定型約款)/消費者契約法第10条
🇰🇷 韓國약관의 규제에 관한 법률 제6조~제17조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496–498条(格式条款)
🇩🇪 德國BGB §§ 305–310(AGB-Recht,承自 AGBG 1976)
🇫🇷 法國Code de la consommation art. L212-1(clauses abusives)
🇺🇸 美國UCC § 2-302(unconscionability)/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1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