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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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 2.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 3.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 4.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 5.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 6.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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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授權主管機關公告特定行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違反公告者條款無效,應記載事項未寫入契約仍自動構成契約內容。
Q · 簽的定型化契約裡沒寫退費,可以要求退費嗎?
可以,主管機關公告的應記載事項會自動納入契約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五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應記載事項,就算定型化契約裡一個字都沒寫,仍自動構成契約內容。所以契約沒寫退費機制時,只要該行業有公告的應記載事項含退費標準,就直接適用該標準,企業不能用「合約沒約定」當理由拒絕。
深度解讀
台灣有超過七十種行業的定型化契約,被政府事先畫好了紅線。健身房、補習班、預售屋、線上遊戲、美容瘦身、婚紗攝影,這些行業的合約不是企業想怎麼寫就怎麼寫。行政院核定公告的「應記載事項」,就算合約裡漏掉了,法律自動幫你補進去;「不得記載事項」,就算合約裡白紙黑字寫了,那幾行字直接作廢。第四項的殺傷力最容易被忽略:違反公告的條款「無效」,這不是「可能被認定無效」,是確定、自動、不需要法院判決就無效。而第五項更狠,政府公告你應該享有的權利,企業合約裡沒寫?沒關係,法律當作它寫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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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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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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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