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重要!)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在法律位階中是:(授權的)法規命令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