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 16 條(契約部份無效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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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消費者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部分條款無效時,除去該部分契約仍可成立者,其餘條款仍為有效;但除去後對一方顯失公平者,契約全部無效。
Q · 合約裡有一條被判無效,整份合約就跟著作廢嗎?
通常不會,只切除無效那條,其餘仍有效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6 條,定型化契約中部分條款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時,只要除去該部分後契約仍可成立,其餘條款就繼續有效,你原本依約取得的權利不受影響。但有一道但書:若除去無效條款後,剩下的契約對其中一方顯失公平,法院才會宣告整份契約全部無效。判準是「顯失公平」,不是企業覺得不划算。
深度解讀
合約裡有一條被法院判無效了,整份合約就作廢嗎?多數時候不會。第 16 條建立了一個「外科手術」原則:只切掉有問題的部分,其他條款繼續有效。你簽的租約裡有一條「退租不退押金」被認定無效,不代表整份租約都沒了,你的租賃關係、租金金額、雙方權利義務都還在。但這條有一個關鍵的但書:如果把有問題的條款拿掉之後,剩下的契約對某一方明顯不公平,法院可以宣告整份契約全部無效。什麼時候會觸發這個但書?通常是核心條款被拔掉後,剩下的契約已經嚴重失衡。例如一份分期付款合約,利率條款被判無效,但剩下的條款仍然要求你付全額,這時候法院可能判斷:留著比不留更不公平,整份作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定型化契約名詞
- 一部無效名詞
- 顯失公平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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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