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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12.10. 交路字第1020041278號函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有關大型重型機車得否停放於路外機車停車場疑義乙案

主旨

有關大型重型機車得否停放於路外機車停車場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12月3日北交停字1023181115號函。

二、查 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業將原僅限汽缸總排放量 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可行駛之路權原則比照小型車,修正為汽缸總排氣量逾 250立方公分之大型重型機車原則適用小型車之行駛規定,合先敘明。

三、依據「停車場法」第27條規定,停車場經營業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管理事項;另本部函頒之「計時計次停車場公告事項範本」明訂停車場允許停車之種類應公告標示,因此,路外機車停車場之管理機關或其經營業者得在大型重型機車進出及停放安全無虞之前提下規劃設置大型重型機車停車位,並公告標示相關管理事項。

四、本部97年2月5日交路字第 09700001214號函說明二與前揭修正條文不符部分,自該修正條文施行日起即停止適用。

正本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

臺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交通事業管理小組、技監室(均影附說明一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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