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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11.25. 交航字第1020039741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02 年 11 月 25 日

要旨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分別以F1或F5報單向海關通報貨物進、出自由港區,於事後申請更改報單,不論更正內容或違規態樣內容,是否須一律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議處一案

主旨

所提自由質易港區事業分別以F1或F5報單向海關通報貨物進、出自 由港區,於事後申請更改報單,不論更正內容或違規態樣,是否須 一律依照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8條第 1項議處一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2年11月20日台關業字第1021025839號函。

二、旨案原則請依本部102年11月6日召開「研商自由港區事業待協調議題」會議議題三之決議辦理(本部 102年11月19日交航字第1025015939號函計達),即自由港區貨物於放行前或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經海關核定應驗貨物、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或通知事後稽核,業者發現錯誤並主動申請更正報單時可不予處分。

正本

財政部關務署

副本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交通部航港局、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2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02.11.25. 交航字第1020039741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