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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01.11.06. 航港字第1011810254號

發文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發文日期 101 年 11 月 06 日

主旨

公告交通部航港局委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澎湖暨布袋國內 商港經營管理及設施興建維護事項,追溯自中華民國 101年 3月 1 日起生效。 依據:一、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53條第 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交通部航港局依據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53條第 1項規定委託臺灣港 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澎湖暨布袋國內商港經營管理及設施興建維護 事項,因前揭委託事項法源商港港務管理規則,交通部甫於 101年 8 月22日修正發布,旨案委託期間追溯自 101年 3月 1日起生效, 期限至 102年12月31日止。 二、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交通部航港局(地址:臺北市和平東路 三段 1巷 1號,電話: 02-89782578)。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航港局 101.11.06. 航港字第1011810254號由交通部航港局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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