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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務部90.07.18. 法九十律字第0二三五六三號函

會議日期 90 年 07 月 18 日

主旨

關於 貴部函詢逾期未繳納商港建設費之繳納義務 人,依現行「商港法」第四十八條及「商港建設費 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規定,該費 用之繳納義務人應否履行繳納義務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交航九十字第0二一三五五號函。

二、查商港建設費之徵收,係依商港法第七條、第四十八條及「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倘已依法作成行政處分命義務人繳納,如逾期不繳納時,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第一項)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第二項)」得移送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惟建請 貴部應與財政部及經濟部協調,統一移送之機關。

三、又基於節省稽徵成本,並提高案件執行之效益,有關商港建設費移送執行案件,建議參考財政部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台財稅第八七0五九五八三二號函關於內地稅(超過新臺幣三百元之欠稅案件,始得移送)之作法,就一定金額以下小額欠稅案件免送強制執行。(法務部90.07.18. 法九十律字第0二三五六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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