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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84.11.6.84.警署交字第八二一四八號函轉

會議日期 84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國道公路警察局建議對船形斗砂石車採過磅方式認定載案

主旨

一、查本路八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交路(80)字第四0五六號函頒「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車輛貨廂容積檢驗及取締應行注意事項」所訂容積標準,係經多方協商後定案者,政策考量,已顧及運輸需求,道路橋樑維護、行車安全與業者配合度等綜合因素;其所以採行丈量容積方式,乃係針對砂石車貨廂原應為規則之框型長方體,可便於執行檢驗、稽查,及業者據以遵循。

二、本案國道公路警察局來函指部分業者圖以變更車斗形狀進行超載,自恃難予丈量取締,顯已悖離本部前開規定之意旨,且船形斗弧度式樣繁多,即使本部訂出船形斗容積獨量計算方式,實務上警察人員恐亦難以執行;為消弭該類違規行為,爰同意公警局所提實務執法之建議,對該項車輛依法過磅處理。(內政部警政署84.11.6.84.警署交字第八二一四八號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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