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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84.9.19.84.警署交字第六六六五四號函轉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84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臺北市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建議對於營業半拖車加裝者 免予取締,並儘速輔導其依法安裝案。

主旨

查目前曳引車加裝吊桿及半拖車製造廠設計時即附有吊桿之半拖車均可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登檢領照行駛;

因此使用中半拖車欲加裝吊桿者應檢具原半拖車製造廠出具加裝吊桿仍符合結構安全之證明文件及裝設吊桿後之軸重與第五輪重計算書,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惟其總聯結重仍不得超過原核定植。(內政部警政署84.9.19.84.警署交字第六六六五四號函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84.9.19.84.警署交字第六六六五四號函轉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84 年 09 月 1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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