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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84.9.11.84.警署交字第六五三二二號函轉

會議日期 84 年 09 月 11 日

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適用 疑義案。

主旨

一、本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有關汽車駕駛人如亦為車輛所有人,而聽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至第七款之人駕車者,其行為似有同時違反同條例第二十三條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得否併科處罰乙節,經查早期行政法院多採肯定說,惟晚近以來,已改採否定說(如大法官會議第三一一號解釋,行政法院八0判字字第二四九三判決、行政法院81.10.14.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等)而從一重處斷,故本案以上開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處罰相較結果,兩者除均以吊扣駕駛執照或汽車牌照三個月處分外,後者得併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就元以下罰鍰,應屬較重處罰,宜優先適用。上述處理意見並經本部函依法務部同意在案,併此說明。

二、另前開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中「聽任」乙詞,執行上除應依個案具體事證認外,尚可解釋為「明知或可得而知而不為反對之表示」之意,併請卓參。(內政部警政署84.9.11.84.警署交字第六五三二二號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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