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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84.7.29警署交字第三六0四號函轉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84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之「無 照駕駛」除同條例第廿一條第一項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 車」外,是否仍包括同條第七款「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者」案

主旨

本案經本部轉准法務部提供處理意見略以:「道路交道管理處罰條例並未就「無照駕車」為定義規定,惟該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無照駕車」因係加重刑事處罰之構成要件之一,似宜從嚴解釋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俾符「罪刑法定」之本旨。惟遇具體個案涉訟時,應以法院確定判決所持見解為準。」,請參考。(內政部警政署84.7.29警署交字第三六0四號函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84.7.29警署交字第三六0四號函轉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84 年 07 月 2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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