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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84.7.20.警署刑司字第四五九七八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84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關於汽車駕駛人違規肇事致人輕傷,是否仍需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裁處疑義乙案

主旨

查有關汽車駕駛人違規肇事致人受輕微表皮刮傷或擦傷,是否可依未傷人裁處疑義,曾經交通部,以七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交路(78)第第0二四0六0號函釋有案,本案請依交通部函釋規定辦理。(內政部警政署84.7.20.警署刑司字第四五九七八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84.7.20.警署刑司字第四五九七八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84 年 07 月 2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