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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84.7.19.警署交字第四九0八八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84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汽車買賣業在道路上展(待)售車輛,但僅將其年份等資 料,貼掛於車窗,可否逕予認定,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五十七條予以舉發乙案,應依個案具體事實認 定處理

主旨

汽車買賣業在道路上展(待)售車輛,但僅將其年份等資料,貼掛於車窗,可否逕予認定,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七條予以舉發乙案,應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處理。(內政部警政署84.7.19.警署交字第四九0八八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84.7.19.警署交字第四九0八八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84 年 07 月 1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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