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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84.5.27.警署交字第三六九七八號函轉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84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關於路外停車場內車輛未依規定繳交停車費用,應依何種 法令予取締、告發案。

主旨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對於「道路」釋義為:「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故「路外」停車場似非屬上開條例規範之範圍,且基於「道路範圍廣泛,難以一一列舉,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所指:「其他......處所」,似仍應為道路範圍內較為合理,故本案路外停車場內車輛未規定繳交停車費用,宜依私法契約等有關規定,追償車主所應抵付之停車費用。(內政部警政署84.5.27.警署交字第三六九七八號函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84.5.27.警署交字第三六九七八號函轉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84 年 05 月 2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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