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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84.4.28.警署交字第二八四六八號函轉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84 年 04 月 28 日

要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四 條第二項條文中之「違規案件先予清結」是否涵蓋機車所 有人或駕駛人之違規案件。

主旨

其本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之母法)各條文對「汽車」名詞之立法意旨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款對「汽車」之定義,其所稱之汽車均包括機器腳車,故本案當含蓋機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之違規行為。(內政部警政署84.4.28.警署交字第二八四六八號函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84.4.28.警署交字第二八四六八號函轉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84 年 04 月 2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