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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84.3.14.84.警署交字第一七三八一號函

會議日期 84 年 03 月 14 日

要旨

有關蔡增全君執業登記證因疏忽未辦理年度查驗,經註銷 後又重新考領執業登記證,其註銷前之執業年資可否予以 適當採認案

主旨

一、有關執業登記證查驗,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發證之翌年起駕駛人每年出生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檢送相關證件,送原發警察機關查驗」,又依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逾越執業登記證年度查驗日期六個月以上仍未辦理者」依法註銷,法有明文規定。

二、有關執業年資,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依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補辦查驗或換發新證者,視同連續持有,惟中斷時間應予扣除」。又依該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列舉事由,僅因服役、出國、重病住院或服刑不能按期辦理第四類特殊情事,得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同有關證明文件,申請補辦查驗或換發新證,始得給予救濟。查蔡增全君因疏忽未辦理年度查驗經銷後又重新考領,核與上開辦法規定要件不符,其執業年資不得併計。(內政部警政署

84.3.14.84.警署交字第一七三八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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