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務部84.1.5.法檢決字第000八一號函
要旨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之偵訊筆錄是否可提供各區行車事故鑑 定委員會
主旨
按「偵查,不以開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乃刑事訴訟之一大原則,因如公開,則偵查方法及內容洩漏於外,易使涉嫌人及其他共犯逃匿及發生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據人偽證等情事,以至難於發見真象。且開始偵查,不過因知悉有無犯罪之嫌疑而已,究否事實,尚待調查,如遽予公開,倘事後偵查結果,以罪嫌不足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勢將使被告名譽遭受重大之損失,而無法補償,故為保障人民之權益起見,偵查自不得公開之,又所謂不得公開者,乃指不得公開於一般之人而言,如其他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確有知悉該偵查內容之必要者,自不受此禁止公開之拘束,如鑑定人於偵查中亦得調卷證參閱。故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之偵訊筆錄是否可提供各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乙節,可參酌前述原則辦理。(法務部84.1.5. 法檢決字第000八一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