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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83.5.6.警署交字第二九五二三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83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有關員警於執勤中查獲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發 現身分不明情形,於帶回隊部追查途中可否任意釋放乙案 。

主旨

按員警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發現違規人身分不明,而有逃亡之虞者,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七條第一款或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得逕行傳喚之。本案如於帶回隊部追查途中,尚未查明其身分者,不宜任意釋放;惟如已查明其身分,而無逃亡之虞者,自宜予以釋放。(內政部警政署83.5.

6.警署交字第二九五二三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83.5.6.警署交字第二九五二三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83 年 05 月 0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