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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82.9.29.警署交字第六七六二二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82 年 09 月 29 日

主旨

「持有大陸地區所發之正式駕駛執照,如何換發我國駕照」案,大陸人士在臺灣地區停留三個月以上,持有大陸地區所發之正式駕駛執照而未失效者,得憑中華民國臺灣地無旅行證,居留證或定居證等相關證件經體格檢查及筆試合格後,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惟其有效日期至上開證件屆滿日止。職業駕執照之換發,暫不予考慮。(內政部警政署82.9.29.警署交字第六七六二二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82.9.29.警署交字第六七六二二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82 年 09 月 2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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