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82.6.22.警署刑司字第三八四八四號函
要旨
建議對職業駕駛員發生輕微肇事或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或對方受輕微擦傷之案件,准免裁處吊扣駕駛執照乙 案。
主旨
關於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致人受輕傷或擦傷,可否依未傷人裁處疑義,曾經函轉交通路七十八年八月十八號交路(78)字第0二四0六0號函轉復略以:「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所稱致人受傷之『傷』,已包括輕傷與重傷,汽車如有肇事致人受傷之事實,則無論是否僅輕微表皮刮傷或擦傷,均應依規定裁處。」警機關裁罰單依們應遵照執行。依上開條項規定,須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為構成要件,苟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卻不在受罰之列。(內政部警政署82.6.22.警署刑司字第三八四八四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