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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82.6.22.警署刑司字第三八四八四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82 年 06 月 22 日

要旨

建議對職業駕駛員發生輕微肇事或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或對方受輕微擦傷之案件,准免裁處吊扣駕駛執照乙 案。

主旨

關於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致人受輕傷或擦傷,可否依未傷人裁處疑義,曾經函轉交通路七十八年八月十八號交路(78)字第0二四0六0號函轉復略以:「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所稱致人受傷之『傷』,已包括輕傷與重傷,汽車如有肇事致人受傷之事實,則無論是否僅輕微表皮刮傷或擦傷,均應依規定裁處。」警機關裁罰單依們應遵照執行。依上開條項規定,須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為構成要件,苟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卻不在受罰之列。(內政部警政署82.6.22.警署刑司字第三八四八四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82.6.22.警署刑司字第三八四八四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82 年 06 月 2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