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82.4.24.82.警署交字第二九四八0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82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經註銷後,其原申請核准有 案之個人車行,監理機關應否許其繼續經營乙案

主旨

本案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經註銷後,則其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之資格已自然喪失,宜通知該地方公路主管機關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汽車運輸業執照並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內政部警政署82.4.24.82.警署交字第二九四八0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82.4.24.82.警署交字第二九四八0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82 年 04 月 2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