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82.4.24.82.警署交字第二九四八0號函
要旨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經註銷後,其原申請核准有 案之個人車行,監理機關應否許其繼續經營乙案
主旨
本案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經註銷後,則其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之資格已自然喪失,宜通知該地方公路主管機關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汽車運輸業執照並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內政部警政署82.4.24.82.警署交字第二九四八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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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經註銷後,其原申請核准有 案之個人車行,監理機關應否許其繼續經營乙案
本案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經註銷後,則其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之資格已自然喪失,宜通知該地方公路主管機關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汽車運輸業執照並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內政部警政署82.4.24.82.警署交字第二九四八0號函)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