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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82.4.13.警署交字第一八二一一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82 年 04 月 13 日

要旨

有關道路兩側全線均停滿車輛,無適當位置可供臨時停車 上、下客、貨,致其併排臨時停車時,因而發生交通事故 ,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研判 分析肇事責任並予以舉發疑義乙案

主旨

本案有關道路兩側全線均停滿車輛,因無適當位置可供臨時停車上、下客、貨,致其併排臨時停車乙節,係屬道路交通整體規劃及實務執行問題,不宜因無適當位置,即可任意併排臨時停車,而構成阻卻違法之理由;復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對臨時停車之處罰已有明確規定,本案仍請依該條款之規定處理。(內政部警政署

82.4.13.警署交字第一八二一一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82.4.13.警署交字第一八二一一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82 年 04 月 1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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