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81.12.22.83 警署交字第八五六二號函轉
要旨
大貨車、小貨車及拖車車後方加漆牌照號碼規定
主旨
大貨車、小貨車及拖車車後方加漆牌照號碼規定:
一、大貨車、小貨車及拖車應於車後方加漆牌照號碼,其字體尺度,字樣及加漆方式規定如左:
1.字體尺度照現行號牌放大二.五倍。
2.字體式樣與現行號牌一致。
3.字體顏色以與車輛後方顏色於比,俾容易辨識。
4.加漆方式應以防水漆料直接噴於車輛後方或以具防水性,不易掉落之貼紙粘貼於車輛後方。車輛後方如無足夠面積供加漆或粘貼者,應加漆或粘貼於硬質金屬板上,該金屬板應以銲接或螺絲鎖定方式直接固定於車輛後方明顯部份。
一、前開加漆牌照號碼之規定實鬼日期如左:
1.申請牌照登記之車輛自八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2.使用車輛自八十四年四月一日起,參加定期檢驗時,公路監理機關應檢驗其是否依規定加漆,未依規定加漆者,不予通過檢驗。(內政路警政署81.12.
22.83 警署交字第八五六二號函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