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81.4.15.警署刑司字第六七二四號函
要旨
各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沒 入之物品,應妥為保管並適時處理
主旨
一、查警察機關查獲之賭博性電動玩具,如無適當場所(如倉庫等)可供保管者,應於沒入之裁決確定後,依警察機關沒入物品處分規則規定適時處理,勿於辦公處所任意堆放,以免妨害觀瞻或生不良後果;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沒入之攤架,如確無經濟價值者,准予銷燬,例可拍賣變價者,仍應依照規定辦法。前經本署以七十九年八月廿七日警署刑司字第四七五二二號函暨六十六年一月廿二日警署刑(壹)字一九五六八號函轉知辦理在案。
二、茲據立法院洪委員冬桂向行政院質詢略以:「警方沒入賭博性電動玩具及違規路障,因無適當場所擺放,而暫時堆置人行道上,應飭令各地警局檢討取締作業,規劃違規物品保管場所並儘速處理沒入物品」。殊值重視,特動申規定,請確實照辦。(內政部警政署
81.4.15.警署刑司字第六七二四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