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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80.6.14.警署交字第三六二九一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80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有關以錄影取得違規證據,足資認定其違規事實,予以逕 行舉發,影片是否須隨案移送乙案。

主旨

以錄影取得違規證據,予以逕行舉發之違規案件,因非屬當場攔停舉發之案件,違規人易對違規事實提出質疑,若未將違規證據隨案移送,裁罰單位在無佐證情形下,似難令違規行為人必服,因而極易起紛爭,造成裁罰上之困擾,故宜將違規證據錄影帶或所列印之相片隨案移送。

(內政部警政署80.6.14.警署交字第三六二九一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80.6.14.警署交字第三六二九一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80 年 06 月 1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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