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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9.11.19.警署交字第六六七0五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9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計程車駕駛人許明玲於執業期中犯詐期罪經判決有期徒刑 六月,以羈押日數數折抵刑期屆滿釋放,應否予以吊銷執 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乙案

主旨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各罪之一,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者,吊銷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本案許君業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雖因羈押日數折抵刑期屆滿釋放,惟其情節與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不同,依前述條例條文規定,仍應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與駕駛脖照。(內政部警政署79.11.

19.警署交字第六六七0五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9.11.19.警署交字第六六七0五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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