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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9.9.24.警署刑司字第五五一二一號函

會議日期 79 年 09 月 24 日

要旨

逕行舉發案件經查明車主姓名、住址移送後,車主已將車 輛過戶他人,受理機關以「無法執行輸入監理機關電腦列 管」而退件,應如何處理乙案。

主旨

按逕行舉發案件因須向汽車所有人查明違規駕駛人姓名、住址,故應由違規行為時之汽車所有人車籍地管轄機關處理。(內政部警政署79.9.24.警署刑司字第五五一二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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