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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9.6.1. 警署交字第三一三一七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9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汽車號牌以特製貼紙粘貼,日間對視覺無影響,夜間 經燈光照射,黑色字體即反光為白色,於任何時間以照相 採證,則均為白色,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 第一款規定處罰。

主旨

本案所述反光貼紙之使用,其與「以反光材料塗抹於號牌」無異,致不能以科學儀器照相取證,顯已造成「使不能辨認其號牌」之結果。故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損毀汽車牌照,或將牌照塗抹,使不能辨認其牌照者」取締處罰,應無疑義,請嚴加取締,以資杜絕,俾維持交通秩序安全及社會治安。(內政部警政署79.6.1. 警署交字第三一三一七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9.6.1. 警署交字第三一三一七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9 年 06 月 0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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