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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9.5.14.警署交字第二六七三六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9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關於九四八-二0七二選小自客車車主邱富金死亡,車輛 仍未過戶,經舉發違規移送車籍地屏東警察分局拒絕受理 一案。

主旨

一、有關逕行與發案件,車輛所有人死亡,但仍未辦理過戶手續,經他人使用違規,因逕行舉發係以車主名義舉發,宜查明駕駛人誰屬,以明處罰對象及違規人責任。

二、本案違規行駛之車輛車籍地既屬屏東分局管轄,宜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第理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車籍地管轄機關屏東警察分局處理。(內政部警政署79.5.14.警署交字第二六七三六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9.5.14.警署交字第二六七三六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9 年 05 月 1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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