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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8.10.11警署刑司字第四八二四一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8 年 10 月 11 日

要旨

關於逕行舉發之違反道交通管理件,如車主於違規行為被 查獲後,將車輛過戶他人時,應由何單位受理裁罰疑義乙 案

主旨

查逕行舉發案件因須向汽車所有人查明違規駕駛人姓名、住址,加應由違規行為時之汽車所有人車籍地管轄機關處理。(內政部警政署78.10.11警署刑司字第四八二四一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8.10.11警署刑司字第四八二四一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8 年 10 月 1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