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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務部78.9.3.法律字第一六四三五號函

會議日期 78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關於警察局拖吊保管違規車輛經通知車主限期領回未果, 經公告屆滿,車主仍未到案,該批車輛可否依臺灣省處理 妨害交通車輛辦法第六條規定公告拍賣處理

主旨

按警察機關因稽查取締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查扣車輛,其被查扣車輛之違規人,於該案裁決確定定後逾二個月未依規定領取者,警察機關得將該車輛拍賣,所得價款依法提存於當地法院提存所,但其應行繳納罰鍰者,應於所得價款內扣繳之(參見內政、交通兩部會銜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又本部曾於七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以法七八律字第一六00六號函就類似首揭問題有所釋答,可供參考。至來函所詢本件問題,可否適用臺灣省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處理,事涉個案事實之認定,仍請 在職權範圍內卓酌之。(法務部78.9.3. 法律字第一六四三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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