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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8.8.31.78.警署交字第四六二五九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8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計程車客運業者,僱用無執業登記證駕駛人駕駛者,如何 依汽車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予以加重 處罰案

主旨

各單位查獲計程車駕駛人未辦理執業登記證,即駕車執業,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舉發處分駕駛人外,並應將該舉發單影本移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以追究該車所有人責任,請查照。(內政部警政署78.8.31.78.警署交字第四六二五九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8.8.31.78.警署交字第四六二五九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8 年 08 月 3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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