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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8.8.14.警署交字第七九0八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8 年 08 月 14 日

要旨

車輛行駛高速公路為警攔車受檢時,駕駛人應否下車。

主旨

查車輛行駛高速公路為警攔車,其情形概分為二,茲分述如次:

一、治安部分:即警方為因應治安需求及接獲情報顯示所採行之擴大臨檢及路檢勤務時,用路人不管其有否違規情事,概皆應熄火離座下車接受檢查。

二、一般違規部分:用路人駕車行駛高速公路,違反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一般違規情事,為避免其因離座發生危險,當可不必下車即由警員前往駕駛座旁索照理,然若駕駛人有明顯其他情事滋免其因離座發生危險,當可不必下車即由警員前往駕駛座旁索照處理,然茗駕駛人有明顯其他情事滋生或執勤員警認有必要時,用路人仍應配合下車受檢。

(內政部警政署78.8.14.警署交字第七九0八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8.8.14.警署交字第七九0八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8 年 08 月 14 日發布,要旨:車輛行駛高速公路為警攔車受檢時,駕駛人應否下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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